房产税的三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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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误伤”中低收入家庭。房产税和其他税种最大的不同点是税基和税源分离,人们日常接触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所交的税都来自个人所得和营业收入。但房产税是依据房产的评估价值缴纳,并不能直接变现,需要人们“另外挣钱”来交。因此,对挣钱能力弱的中低收入家庭而言,房产税额外增加了一笔不小的负担。而对挣钱能力强的高收入家庭而言,房产税的负担则小得多。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是遏制投资投机、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一旦出现对投资者影响小,对中低收入家庭反而增加负担的情况,则有悖初衷。因此,在制度设计时,应该特别注重保护中低收入家庭。如实行起点税率较低的累进税率制,住房面积越大、套数越多,税率就越高。对首套房免征房产税,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低税率等。

  “怎么收”。和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不同,房产税是需要个人自行申报、到税务部门缴纳的,但我国居民还没有养成自主纳税的习惯,很有可能出现“有人评估、没人交税”的情况。有方案提出,对没有按时缴纳房产税的家庭,在卖房时一并征收,并收取高额滞纳金,否则不能交易。然而,一旦在交易环节统一征收,本来是持有环节的税赋就有可能演变成交易环节的税赋,从而又很可能转嫁到购房者身上。因此,必须设计出一套稳妥的征收方案,确保房产税能按时足额征收,否则又会变成纸上谈兵。

  如何做好房产价值的评估。房产税根据不断变化的房产价值计税,需要定期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需要一大批专业机构和专业评估人员。但目前我国评估机构、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程度还远没有达到征收房产税要求的水平,甚至对评估机构如何设置的意见还不统一。到底是在财税部门里直接建立房产税评估机构,还是由政府组织非营利性机构进行评估,孰优孰劣,还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和实际的试点工作,进一步论证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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