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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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种资产的证据;言词证据又称“人证”或“人的证据”。是指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
性质不同,表现形式不同,效力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