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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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包括以下:

1、费用偿还请求权。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可以向领取人主张返还。

2、报酬请求权。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承诺的报酬。

3、留置权。领取人局部支付拾得人、保管部门为保管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或承诺给拾得人的报酬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4、费用偿还请求权或报酬请求权会因拾得人的恶意侵占遗失物而丧失。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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