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司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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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统一原则:统一的国家需要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来维护,国家的统一必然要求法制的统一。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律师法第3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7条、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上规定确立了我国司法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954年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把这一原则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加以规定。

4、保障人权原则: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5、接受监督原则: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和新闻媒体等的监督,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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