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过的发票能作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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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过的发票不再符合作废条件,不能作废。

【法律依据】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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