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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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是原处理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

2、第八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3、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4、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5、第八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6、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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