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更新时间:
担保法解释第94条第二款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与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相关文章
上一篇:
青岛方特欢乐世界
下一篇:
安检口和登机口一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