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历史的主体和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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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历史的主体。从总体上说,历史的主体就是人,而不是之神(如宗教)或绝对精神(黑格尔)或理念(柏拉图)。进一步具体地说,历史的主体或者说历史的创造者不是所有的人,也不是个人,而是群体,更确切地说,是人民群众。

2、社会历史的客体,就是历史主体活动的创造物和改造对象,主要是各种社会关系、制度、思想体系等等,当然也应该包括人自身,换言之,历史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也成为客体。

社会历史指本物种社会已发生的事件、经历的过程以及对这些事件和过程的记述。中国东汉许慎编著的《说文解字》中解释:"历,过也";"史,记事也"。"历史"一词在英语和俄语中均来源于古希腊语,意为关于过去事件和已知东西的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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