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须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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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必须提供哪些材料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二)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权限。(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单位、住所等。(四)如果是涉外诉讼,当事人要提供其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起诉状(答辩状)应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书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五)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实其身份的证明。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司法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社团证明有效,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六)居住国外的华侨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发给的本人护照。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我国没有驻该国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七)现役军人离婚的,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离婚案件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据是离婚诉讼的核心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只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才能胜诉。

  离婚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是什么 我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了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外,还常常涉及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等问题。由此可见,离婚当事人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一)提供婚姻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二)证明婚后感情的证据。婚后感情好坏或一般的事例证明,分居时间和原因的证明。(三)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和抚养状况的证明材料。是否婚生、收养、继子女。成年子女经济是否独立、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条件。(四)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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