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六
谢瞻、孔琳之
谢瞻,字宣远,一名檐,字通远,陈郡阳夏人,卫将军晦第三兄也。年六岁, 能属文,为《紫石英赞》、《果然诗》,当时才士,莫不叹异。初为桓伟安西参军, 楚台秘书郎。瞻幼孤,叔母刘抚养有恩纪,兄弟事之,同于至亲。刘弟柳为吴郡, 将姊俱行,瞻不能违,解职随从,为柳建威长史。寻为高祖镇军、琅邪王大司马参 军,转主簿,安成相,中书侍郎,宋国中书、黄门侍郎,相国从事中郎。
弟晦时为宋台右卫,权遇已重,于彭城还都迎家,宾客辐辏,门巷填咽。时瞻 在家,惊骇谓晦曰:“汝名位未多,而人归趣乃尔。吾家以素退为业,不愿干预时 事,交游不过亲朋,而汝遂势倾朝野,此岂门户之福邪?”乃篱隔门庭,曰:“吾 不忍见此。”及还彭城,言于高祖曰:“臣本素士,父、祖位不过二千石。弟年始 三十,志用凡近,荣冠台府,位任显密,福过灾生,其应无远。特乞降黜,以保衰 门。”前后屡陈。高祖以瞻为吴兴郡,又自陈请,乃为豫章太守。晦或以朝廷密事 语瞻,瞻辄向亲旧陈说,以为笑戏,以绝其言。晦遂建佐命之功,任寄隆重,瞻愈 忧惧。
永初二年,在郡遇疾,不肯自治,幸于不永。晦闻疾奔往,瞻见之,曰:“汝 为国大臣,又总戎重,万里远出,必生疑谤。”时果有诉告晦反者。瞻疾笃还都, 高祖以晦禁旅,不得出宿,使瞻居于晋南郡公主婿羊贲故第,在领军府东门。瞻曰: “吾有先人弊庐,何为于此!”临终,遣晦书曰:“吾得启体幸全,归骨山足,亦 何所多恨。弟思自勉厉,为国为家。”遂卒,时年三十五。
瞻善于文章,辞采之美,与族叔混、族弟灵运相抗。灵运父瑛,无才能。为秘 书郎,早年而亡。灵运好臧否人物,混患之,欲加裁折,未有方也。谓瞻曰:“非 汝莫能。”乃与晦、曜、弘微等共游戏,使瞻与灵运共车;灵运登车,便商较人物, 瞻谓之曰:“秘书早亡,谈者亦互有同异。”灵运默然,言论自此衰止。
弟晙,字宣镜,幼有殊行。年数岁,所生母郭氏,久婴痼疾,晨昏温清,尝药 捧膳,不阙一时,勤容戚颜,未尝暂改。恐仆役营疾懈倦,躬自执劳。母为病畏惊, 微践过甚,一家尊卑,感爵至性,咸纳屡而行,屏气而语,如此者十余年。初为 州主簿,中军行参军,太子舍人,俄迁秘书丞。自以兄居权贵,己蒙超擢,固辞不 就。徐羡之请为司空长史,黄门郎。元嘉三年,从坐伏诛,时年三十一。有诏宥其 子世平,又早卒,无后。
孔琳之,字彦琳,会稽人。祖沈,晋丞相掾。父曌,光禄大夫。琳之强正有志 力,好文义,解音律,能弹棋,妙善草隶。郡命主簿,不就,后辟本国常侍。桓玄 辅政为太尉,以为西阁祭酒。桓玄时议欲废钱用谷帛,琳之议曰:“《洪范》八政, 以货次食,岂不以交易之所资,为用之至要者乎?若使不以交易,百姓用力于为钱, 则是妨其为生之业,禁之可也。今农自务谷,工自务器,四民各肄其业,何尝致勤 于钱。故圣王制无用之货,以通有用之财,既无毁败之费,又省运置之苦,此钱所 以嗣功龟贝,历代不废者也。谷帛为宝,本充衣食,今分以为货,则致损甚多。又 劳毁于商贩之手,耗弃于割截之用,此之为敝,著于自曩。故钟繇曰:‘巧伪之民, 竞蕴湿谷以要利,制薄绢以充资。’魏世制以严刑,弗能禁也。是以司马芝以为用 钱非徒丰国,亦所以省刑。钱之不用,由于兵乱积久,自至于废,有由而然,汉末 是也。今既用而废之,则百姓顿亡其财。今括囊天下之谷,以周天下之食,或仓庾 充衍,或粮靡斗储,以相资通,则贫者仰富,致之之道,实假于钱。一朝断之,便 为弃物,是有钱无粮之民,皆坐而饥困,此断钱之立敝也。且据今用钱之处不为贫, 用谷之处不为富。又民习来久,革之必惑。语曰:‘利不百,不易业。’况又钱便 于谷邪?魏明帝时,钱废谷用,三十年矣。以不便于民,乃举朝大议。精才达治之 士,莫不以为宜复用钱,民无异情,朝无异论。彼尚舍谷帛而用钱,足以明谷帛之 弊,著于已试。世或谓魏氏不用钱久,积累巨万,故欲行之,利公富国。斯殆不然。 昔晋文后舅犯之谋,而先成季之信,以为虽有一时之勋,不如万世之益。于时名贤 在列,君子盈朝,大谋天下之利害,将定经国之要术。若谷实便钱,义不昧当时之 近利,而废永用之通业,断可知矣。斯实由困而思革,改而更张耳。近孝武之末, 天下无事,时和年丰,百姓乐业,便自谷帛殷阜,几乎家给人足,验之事实,钱又 不妨民也。顷兵革屡兴,荒馑荐及,饥寒未振,实此之由。公既援而拯之,大革视 听,弘敦本之教,明广农之科,敬授民时,各顺其业,游荡知反,务末自休,固以 南亩竞力,野无遗壤矣。于是以往,升平必至,何衣食之足恤。愚谓救弊之术,无 取于废钱。”
玄又议复肉刑,琳之以为:“唐、虞象刑,夏禹立辟,盖淳薄既异,致化实同, 宽猛相济,惟变所适。《书》曰‘刑罚世轻世重’,言随时也。夫三代风纯而事简, 故罕蹈刑辟;季末俗巧而务殷,故动陷宪网。若三千行于叔世,必有踊贵之尤,此 五帝不相循法,肉刑不可悉复者也。汉文发仁恻之意,伤自新之路莫由,革古创制, 号称刑厝,然名轻而实重,反更伤民。故孝景嗣位,轻之以缓。缓而民慢,又不禁 邪,期于刑罚之中,所以见美在昔,历代详论而未获厥中者也。兵荒后,罹法更多。 弃市之刑,本斩右趾,汉文一谬,承而弗革,所以前贤恨恨,议之而未辩。钟繇、 陈群之意,虽小有不同,而欲右趾代弃市。若从其言,则所活者众矣。降死之生, 诚为轻法,然人情慎显而轻昧,忽远而惊近,是以盘盂有铭,韦弦作佩,况在小人, 尤其所惑,或目所不睹,则忽而不戒,日陈于前,则惊心骇瞩。由此言之,重之不 必不伤,轻之不必不惧,而可以全其性命,蕃其产育,仁既济物,功亦益众。又今 之所患,逋逃为先,屡叛不革,逃身靡所,亦以肃戒未犯,永绝恶原。至于余条, 宜依旧制。岂曰允中,贵献管穴。”
玄好人附悦,而琳之不能顺旨,是以不见知。迁楚台员外散骑侍郎。遭母忧, 去职。服阕,除司徒左西掾,以父致仕自解。时司马休之为会稽内史、后将军,仍 以琳之为长史。父忧,去官。服阕,补太尉主簿,尚书左丞,扬州治中从事史,所 居著绩。
时责众官献便宜,议者以为宜修庠序,恤典刑,审官方,明黜陟,举逸拔才, 务农简调。琳之于众议之外,别建言曰:“夫玺印者,所以辩章官爵,立契符信。 官莫大于皇帝,爵莫尊于公侯。而传国之玺,历代迭用,袭封之印,奕世相传,贵 在仍旧,无取改作。今世唯尉一职,独用一印,至于内外群官,每迁悉改,讨寻其 义,私所未达。若谓官各异姓,与传袭不同,则未若异代之为殊也。若论其名器, 虽有公卿之贵,不若帝王之重;若以或有诛夷之臣,忌其凶秽,则汉用秦玺;延祚 四百,未闻以子婴身戮国亡,而弃之不佩。帝王公侯之尊,不疑于传玺,人臣众僚 之卑,何嫌于即印。载籍未闻其说,推例自乖其准。而终年刻铸,丧功肖实,金银 铜炭之费,不可称言,非所以因循旧贯易简之道。愚谓众官即用一印,无烦改作。 若有新置官,又官多印少,文或零失,然后乃铸,则仰裨天府,非唯小益。”
又曰:“凶门柏装,不出礼典,起自末代,积习生常,遂成旧俗。爰自天子, 达于庶人,诚行之有由,卒革必骇。然苟无关于情,而有愆礼度,存之未有所明, 去之未有所失,固当式遵先典,厘革后谬,况复兼以游费,实为民患者乎!凡人士 丧仪,多出闾里,每有此须,动十数万,损民财力,而义无所取。至于寒庶,则人 思自竭,虽复室如悬磬,莫不倾产殚财,所谓葬之以礼,其若此乎。谓宜谨遵先典, 一罢凶门之式,表以素扇,足以示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