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十三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景公使烛邹主鸟而亡之公怒将加诛晏子谏 公好弋,使烛邹主鸟而亡之,公怒,诏吏杀之。 晏子曰:“烛邹有罪三,请数之以其罪而杀之。”公曰:“可。”于是召而数之公前,曰:“烛邹!汝为吾君主鸟而亡之,是罪一也;使吾君以鸟之故杀人,是罪二也;使诸侯闻之,以吾君重鸟以轻士,是罪三也。” 数烛邹罪已毕,请杀之。 公曰:“勿杀!寡人闻命矣。” 上一篇: 篇十二 下一篇: 篇十四 相关推荐 流夜郎永华寺寄浔阳群官 旅夜书怀 秋登宣城谢眺北楼 宿鰕湖 乌夜啼 宿五松山下荀媪家 晓晴 送王孝廉觐省 陪族叔刑部侍郎晔及中书贾舍人至游洞庭五首 其四 越女词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