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晚婚晚育
1963年,区内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婚姻法》宣传,开始提倡晚婚。1964年把推迟结婚年龄“作为计划生育一项措施”,规定学生、徒工在学习和实习期间不得结婚;对已婚的在校学生劝他们实行避孕,今后怀孕的,一律退学。有关部门在制定社会福利规定时,须有利于青年晚婚和计划生育,但对晚婚年龄无具体规定,一般女性在20~25岁之间结婚。1970年统计,全区女性初婚人数149059人,在23岁以上结婚的48295人,晚婚率32.4%。1971年根据国务院5l号文件精神,零陵地区确定晚婚最低年龄为“农村男25岁,女23岁;城镇男28岁,女25岁”。各级共青团组织,广泛宣传,发动男女青年制订晚婚规划,计划生育部门开展晚婚晚育教育试点,层层落实晚婚规划,晚婚晚育形成风气。这一年,全区女性初婚153744人,23岁以上结婚的70675人,晚婚率提高到44%。1977年10月将城镇晚婚年龄改为同农村一样,同时规定“办理结婚的年龄必须是男25岁,女23岁以上方可结婚。如经办人不坚持原则,要给予组织纪律处分”,晚婚率逐年提高。1977年全区女性初婚18328人,23岁以上结婚的14167人,晚婚率达77.29%。1978年女性初婚22040人,23岁以上结婚17347人,晚婚率提高到78.71%。1979年女性初婚25340人,23岁以上结婚20376人,晚婚率提高到80.41%。1980年女性初婚27946人,23岁以上结婚23190人,晚婚率提高到83%。1981年实施新婚姻法,婚龄提高,男22岁,女不低于20周岁,取消对晚婚年龄的硬性规定,坚持说服劝导,出现早婚和结婚热,育龄夫妇骤增,人口出生率迅猛回升,晚婚率急剧下降。当年全区女性初婚人数达33543人,23岁以上结婚的只有19703人,晚婚率为58.7%.比上年减少24.3%。1982年后,各县市对鼓励晚婚晚育作了具体规定,职工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除按规定休假外,另增加婚假12天;凡年满24周岁以上的初产妇,增加产假30天,不影响全勤评奖,不影响工资调级和提职、晋升;凡经劳动人事部门招工招干(含聘请)的未婚男女青年,都必须与劳动人事部门或就业单位签订《晚婚合同》,与《就业合同》同等生效。尽管如此,晚婚率仍然达不到70年代的水平,晚婚率最低的1985年,女性初婚人数38064人,23岁以上结婚只有13070人,晚婚率为34.34%。农村青年早婚早育普遍,据江永县1985年两个村的调查,兰溪乡黄家村共有16~28岁的男女青年176人,其中未到《婚姻法》规定年龄结婚的就有75人,占42.6%。这个乡的上村有男女青年84人,未到《婚姻法》规定年龄结婚的也有35人,占45.2%;这个乡上年出生99人,其中未到婚育年龄生育孩子的就有19人,占19.19%。宁远县1986年一季度对lO个村的生、孕情况调查,共有生孕妇女103人,其中属于早婚生孕的妇女就有22人,占21.36%。1991年全区女性初婚38864人,23岁以上结婚的16956人,晚婚率为43.62%。平均女性初婚年龄为21.6岁,比50年代提高3.6岁。1995年,全区女性初婚36941人,占总人口6.81‰,占育龄妇女3.79%。全区23岁以上结婚的15589人,占初婚女性的42.22%,晚婚率比1991年降低1.40%,比1992年降低1.64%,比1993年降低4%,比1994年提高3.05%。零陵地区1970~1995年晚婚情况统计表
女性初婚人数
其中23岁以上结婚人数
晚婚率(%)
与上年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