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三守》:“使杀生之机,予夺之要在大臣,如是者侵。”《荀子·王制》:“故丧祭、朝聘、师旅一也。贵贱、杀生、与夺一也。”
草菅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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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解释:生:让人活;杀:处死;予:给予;夺:剥夺。形容反动统治者掌握生死、赏罚大权。成语举例:干这种职务的人大半是带工的亲戚,或者是在地方上有一点势力的流氓,所以在这种地方,他们差不多有生杀予夺的权利。(夏衍《包身工》)常用程度:常用感情色彩:褒义词语法用法:作定语;含贬义成语结构:联合式产生年代:古代成语正音:予,不能读作“yú”。成语辨形:予,不能写作“于”。成语辨析:见“草菅人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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