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令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夫将自千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国贼”。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自百人(已)[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军贼”。身死家残,男女公于官。使民内畏重刑,则外轻敌。故先王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刑重则内畏,内畏则外坚矣。 上一篇: 战权 下一篇: 伍制令 相关推荐 辋川闲居 赠段七娘 观放白鹰二首 越女词其四 清溪行 / 宣州清溪 乌夜啼 流夜郎永华寺寄浔阳群官 送王孝廉觐省 秋登宣城谢眺北楼 题情深树,寄象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