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爵律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從軍當以勞論及賜,未拜而死,有罪法耐(遷)其後;及法耐(遷)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賜。其已拜,賜未受而死及法耐(遷)者,鼠(予)賜。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為庶人。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其不完者,以為隱官工。 上一篇: 司空 下一篇: 置吏律 相关推荐 夜坐吟 清溪行 / 宣州清溪 过四皓墓 夜宿山寺 梁园吟 观放白鹰二首 送王孝廉觐省 古风其二十八 流夜郎永华寺寄浔阳群官 旅夜书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