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吏律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為補之,毋須時。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遺之,以律論之。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上一篇: 军爵律 下一篇: 效 相关推荐 登高 宿五松山下荀媪家 晓晴 山中与幽人对酌 梁园吟 观放白鹰二首 送秘书晁监还日本国 送王孝廉觐省 辋川闲居 秋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