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九则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人犯一苟字,便不能振;人犯一俗字,便不可医。 上一篇: 第一二八则 下一篇: 第一三O则 相关推荐 旅夜书怀 陪族叔刑部侍郎晔及中书贾舍人至游洞庭五首 其四 宿五松山下荀媪家 夜坐吟 送秘书晁监还日本国 辋川闲居 赠花卿 晓晴 过四皓墓 送王孝廉觐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