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理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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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审理结束,尹家乡村民张绍荣、陈洪奇等从乡财政所长手中接过了余某违规收取的“无害化处理费”。

公开审理

2、定于2013年3月8日9时在本院塔岗(原铜闸)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3、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由于涉及机密,全天庭讯均采不公开审理

5、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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