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造句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1、第一章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演进,本罪的立法价值和现实基础。 2、在司法实践中本罪与其他犯罪容易混淆,应加以区别. 3、主观方面本文坚持本罪只能是过失犯罪。 4、对单位行贿罪是1997刑法中增设的罪名,其立法本身还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本罪的罪名宜修改为对国有单位受贿罪。 上一篇: 堂构造句 下一篇: 婆婆嘴造句 相关推荐 看样子造句 上年纪造句 唱义造句 中阶造句 证券交易所造句 恢复期造句 透澈造句 缘木求鱼造句 陟岵造句 供气造句 异象造句 开裂造句 境遇造句 少量造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