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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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就是说,本来是房子可卖可不卖的民事纠纷变成了行政诉讼。
2、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可受司法审查性,是行政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3、学界对于我国是否应当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也莫衷一是。
4、笔者认为,从行政诉讼类型到行政判决类型这种设计方式是能够满足逻辑自洽性的思路。
5、证据交换是行政诉讼中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并对开庭审理中事实认定产生作用。
6、他决定向参议院递交一个条约,把冲绳岛归还给日本,而不是如东京所期待的那样,通过行政诉讼。
7、点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龙非认为,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把这个要求写进来,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
8、在倾向职权主义模式的行政诉讼领域,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官释明权已经存在,法律规范也在其解释功能的缝隙中透露着释明权的生存空间。
9、11月10日,张杰正式向芜湖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
10、本章重点说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11、调处、诉愿或行政诉讼结果与原评定价值有差额部分,由当事人以现金相互找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