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德宗时所征杂税名。建中四年(公元783年)﹐户部侍郎赵赞奏设除陌钱。凡公私买卖﹐由旧定每千钱官留二十文﹐增至五十文﹐物物交换﹐折钱计税。偷逃税款一百文者没收价款﹐至二千文则刑杖六十。税法实行后﹐民怨沸腾。兴元二年正月罢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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