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 艾毕 ”。上古象刑之一。谓割去罪人之韠以代替宫刑。韠,古代官服上的蔽膝。艾,通“ 刈 ”。《荀子·正论》:“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墨黥,慅婴;共,艾毕。” 杨倞 注:“毕与韠同,紱也,所以蔽前。” 王先谦 集解引 刘台拱 曰:“共当作宫……宫罪以艾毕代之。”《太平御览》卷六四五引《慎子》:“ 有虞 之诛,以幪巾当墨,以草缨当劓,以菲履当刖,以艾韠当宫,布衣无领当大辟。” 南朝 梁 任昉 《为梁公请刊改律令表》:“臣闻淳源既远,天讨是因,画衣象服,以致刑厝,草缨艾韠,民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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